一、办事条件: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提交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办理程序: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8号楼窗口办理。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工作人员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9号楼库房查阅。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
五、办结时限: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六、受理时间、地点:
(一)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二)地点:车辆管理所(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1号楼、8号楼、9号楼。
七、监督(投诉)咨询电话:
公安热线:962110 周一至周五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