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被盗车辆在车辆管理所办理报失登记手续后被公安机关找到并发回的车辆,并已撤销该车盗抢信息。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公安机关发还证明;
(二)车辆发动机、车架号钢印拓印一套;
(三)报失经办人携带以下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予以复印:
公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IC卡,经办人身份证明。
经办人是外地身份证另带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
私车:车主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外地身份证另带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
若委托办理,加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是外地身份证另带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
(四)《失窃机动车注销牌证登记表》第二联、或《上海市失窃机动车注销证明》一式三联、或《上海市失窃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一式三联。
(五)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钢印被改动的车辆车主先至8号楼窗口开具检验委托书,将车辆驶至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中山北一路803号)验车。验车完毕后携带刑侦总队开具的《物证鉴定书》并以上材料一同办理。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沪南公路2638号8号楼窗口办理。
四、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1个工作日完成。
五、受理时间、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9: 00-17: 00
2、地点:沪南公路2638号8号楼窗口
六、监督(投诉)电话:
962110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二〇〇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