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1、申请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中规定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及身体条件(详见告知单十四);
2、申请人不得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中规定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详见告知单十四);
3、申请人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4、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4)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6、在本市暂住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领取地点: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员管理窗口,驾校,驾驶证专用数码照片拍摄点);
2、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详见告知单十四)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5、数码照片
6、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名,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到车辆管理所驾驶员考试科受理窗口办理增加准驾车型手续。
四、收费标准:
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费 40元/人次 沪价涉(92)191号
汽车驾驶员考试费 40元/科目 沪价涉(92)191号
摩托车驾驶员考试费 5元/人 沪价涉(92)191号
转证手续费 5元/次 沪价涉(92)191号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沪财预(2003)7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07]58号)
六、办结时限:
1、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
2、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受理时间、地点: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2、受理地点和咨询电话:
受理地点:车辆管理所驾驶员考试科(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 )
咨询电话:64881842
八、监督(投诉)电话:
公安热线:962110 周一至周五9:00~17:00
|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二00九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