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机动车,且机动车的状态处于正常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2、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不一致的;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未解除监管的;
4、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抵押权人、借款人、债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抵押合同。
三、办理程序:
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共同申请,携带所需材料到沪南公路2638号8号楼窗口办理。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抵押:100元/辆 沪财预[2001]96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限20辆车以内)。
七、受理时间、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9: 00-17: 00
2、地点:沪南公路2638号8号楼窗口
八、监督(投诉)电话:
96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