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到典当行办理质押或者解除质押的,应当申请办理质押备案或解除质押备案手续。
(二)申请办理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并由机动车所有人签写申请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质押备案: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十八)有关说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
(三)《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填表时请仔细阅读表格背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到3号楼交验机动车,在受理完毕四个工作日后,机动车所有人先到1号大厅33号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再办理其他业务。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四)提供一张机动车标准照片;
(五)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三、办事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专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浦东验车场1号楼大厅门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号码;
(二)叫号后到1号楼在用车受理28-32号窗口办理手续;
(三)到1号楼34-35号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凭证。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登记证书(申领):10元/本 沪价费[2004]66号。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受理地点: 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1号楼。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公安热线:962110 周一至周五 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