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车牌政策
外省市机动车转籍(转入)上海手续
时间:2010-02-03 22:44:12 来源: 作者:未知 浏览:0

一、办事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未按照规定时限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6、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7、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8、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9、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没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

10、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环保标准确认:上海市环保局污控处,大沽路1001219室,电话:23115658

11、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十八)有关说明》]

(一)办理转移登记的提供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档案(包括原注册地国税局购置税档案)。

(五)《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填表前请仔细阅读申请表背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六)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机动车所有人不签字。

(七)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需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需提供其他任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八)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九)机动车标准照片二张。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转出手续后三十日内,携带符合转入条件的《机动车档案袋》、《机动车登记证书》及相应凭证至2号楼8-10号窗口申请转入登记,超过时限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拍摄机动车标准照片,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到2号楼12号窗口交验机动车,确认完毕后返回原受理窗口。

(三)审核完毕后,到国家税务部门更换车辆购置税税单。

(四)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十天)。

(五)在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到2号楼8-10号窗口提交上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六)到1号楼大厅等待选号。大屏幕显示《排队叫号凭证》号码后,持《排队叫号凭证》到自助选号区选号(六选一)。号牌种类符合自编号牌号码的,可选择到自编号牌选号区选[详见《(十七)选号操作程序简介》]。自编号牌领取方式有二种:1、自行领取(A、到车管所领取;B、到上海沪公交通标志厂领取);2、邮政快递。请在自编号牌选号过程中确认号牌领取方式及是否需要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为十五日的辖区内临时行驶车号牌)。选号完毕并确认后,凭《号牌领取通知书》到44-46号窗口付牌证费。

(七)自助选号(六选一)的,凭缴费凭证和《号牌领取通知书》到1号楼18-19号窗口等待叫号,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材料。

(八)自编号牌号码的,凭缴费凭证和《号牌领取通知书》到1号楼25-26号窗口等待叫号,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材料。

(九)领取自编号牌有二种选择方法:

1、三个工作日后,凭《号牌领取通知书》和号牌缴费凭证,自行到车管所1号楼20号窗口领取或到沪公交通标志厂领取(上海市长逸路250号,56441915)。

2、邮政服务领取,到1号楼大厅42号窗口办理邮政快递号牌手续,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凭《邮政快递详情单》(用户联)和《号牌领取通知书》领取,快递费用为人民币10.5元,在号牌送达后收取。邮政服务公司电话:6540000062877777

四、收费标准:

牌照费:汽车100/副;低速货车40/副;摩托车70/副;挂车50/沪价费[2004]66

机动车行驶证:15/ 沪价费[2004]66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5/  沪价费[2004]66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405号)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8102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办结。

七、受理时间、地点: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 17:00

受理地点: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2号楼 1号楼。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公安热线:962110   周一至周五  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