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名称、住所地址或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改变需要办理变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十八)有关说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
(四)《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填表时请仔细阅读表格背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上签字。
(六)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名称)变更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1、机关、事业单位:凭上级(市局级、区局级)主管部门更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单位:凭工商局档案科出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团体、个体户、私人:凭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属于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或者住所地址变更的,提供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
(八)提供一张符合要求的车辆照片。
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到3号楼交验机动车,在受理完毕四个工作日后,机动车所有人先到1号大厅33号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再办理其他业务。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五)提供一张机动车标准照片;
(六)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带好所需证明、凭证到浦东验车场1号楼大厅门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号码;
(二)叫号后,到在用车受理28-32号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三)到1号楼44-46号窗口付费;
(四)付费后,到1号楼在用车发证34-35号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本 沪价费[2004]66号
机动车登记证书(申领):10元/本 沪价费[2004]66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办结。
七、受理时间、地点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受理地点: 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1号楼。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公安热线:962110 周一至周五 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