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3、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4、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5、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十八)有关说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车除外,但国产机动车出厂满两年,进口机动车进口满两年,以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仍需查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六)《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填表时请仔细阅读表格反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上签字。
(八)两张机动车标准照片。
(九)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
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到3号楼交验机动车,在受理完毕四个工作日后,机动车所有人先到1号大厅33号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再办理其他业务。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四)提供一张机动车标准照片;
(五)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浦东验车场1号楼39-40号窗口办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资料内部传递到3号楼。
(二)到3号楼查验机动车。
(三)到1号楼44-46号窗口付费。
(四)付费后,凭受理凭证在3号楼在用车发证13号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本 沪价费[2004]66号;
机动车登记证书(申领):10元/本 沪价费[2004]66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受理地点: 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3号楼、1号楼。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公安热线:962110 周一至周五 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