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车架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不得办理,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不得办理,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在发还后恢复登记时,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申请备案。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十八)有关说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办事条件第(四)、(五)项除外}。
(五)《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填表时请仔细阅读表格反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六)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上签字。
(七)提供两张符合要求的车辆照片。
(八)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
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到3号楼交验机动车,在受理完毕四个工作日后,机动车所有人先到1号大厅33号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再办理其他业务。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四)提供一张机动车标准照片;
(五)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浦东验车场3号楼在用车15-17号窗口受理,经审核后领取受理凭证,领回身份证明。
(二)查验机动车,办理变更登记/备案。
(三)到1号楼44-46号窗口付费。
(四)付费后,凭受理凭证在3号楼在用车发证13号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本 沪价费[2004]66号;
机动车登记证书(申领):10元/本 沪价费[2004]66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受理地点: 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3号楼。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公安热线:962110 周一至周五 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