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1、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2、机动车驾驶人不具有依法被吊销、撤销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3、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未达到满分;
4、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车辆管理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自驾驶证审验有效期截止日期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年。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延期换证/审验申请表》(领取地点: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
2、申请延期事由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4、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携带上述材料,市属驾驶人到车辆管理所驾驶员考试科受理窗口,各区县驾驶人到所辖区(县)交警支(大)队申请延期办理驾驶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手续。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07]58号)
《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公交管[2007]103号)
五、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出具回执,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间驾驶证停止使用。
六、受理时间,地点:
1、市属驾驶人受理“窗口”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7:00
(2)受理地点和联系(咨询)电话:
车管所驾驶员考试科 沁春路179号3号门 64987070转
2、本区驾驶人受理“窗口”
(1)受理时间:
(2)受理地点和联系(咨询)电话:
七、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1、962110 周一至周五9:00~17:00
2、本区(县)交警支(大)队举报(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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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二00九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