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三)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或因质量问题退车两种情形之一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十八)有关说明》]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二块车辆号牌。
(四)《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填表时请仔细阅读表格背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
(六)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还应当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七)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八)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九)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十)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应同时填写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二)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带齐相关证明、凭证,直接到车辆管理所浦东验车场1号楼大厅门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号码,叫号后到在用车受理28-32窗口办理: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将上述材料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四)本市机动车所有人在异地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后,到上海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凭身份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其他相关凭证。
(五)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做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四、收费标准
报废手续费:5元/辆 沪价涉[92]191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
六、办结时限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上海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
受理地点: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A区一楼?
联系电话:54225333
(二)车辆管理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受理地点: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1号楼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公安热线:962110 周一至周五 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