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十八)有关说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
(四)《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填表时请仔细阅读表格背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上签字。
(六)两张机动车标准照片。
(七)属于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使用性质变更的,还需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八)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原号牌,换发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到3号楼交验机动车,在受理完毕四个工作日后,机动车所有人先到1号大厅33号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再办理其他业务。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四)提供一张机动车标准照片;
(五)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1号楼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号码,叫号后到28-32号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二)到3号楼查验机动车;
(三)到1号楼44-46号窗口付费;
(四)到1号楼在用车发证34-35号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五)需要换发号牌的车辆到1号楼大厅等待选号,到自助选号区选号或自编号牌号码[详见《(十七)选号操作程序简介》],选号完毕后凭《号牌领取通知书》到44-46号窗口付牌证费。
(六)自助选号(六选一)的,凭缴费凭证和《号牌领取通知书》到1号楼18-19号窗口等待叫号,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材料。
(七)自编号牌号码的,凭缴费凭证和《号牌领取通知书》到1号楼25-26号窗口等待叫号,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材料。
(八)领取自编号牌有二种选择方法:
1、三个工作日后,凭《号牌领取通知书》和号牌缴费凭证,自行到车管所1号楼20号窗口领取或到沪公交通标志厂领取(上海市长逸路250号,56441915)。
2、邮政服务领取,到1号楼大厅42号窗口办理邮政快递号牌手续,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凭《邮政快递详情单》(用户联)和《号牌领取通知书》领取,快递费用为人民币10.5元,在号牌送达后收取。邮政服务公司电话:65400000、62877777。
四、收费标准
牌照费:汽车:100元/副;低速货车40元/副;摩托车:70元/副;挂车:50元/块 沪价费[2004]66号
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本 沪价费[2004]66号
机动车登记证书(申领):10元/本 沪价费[2004]66号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5元/张 沪价费[2004]66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办结。
七、受理时间、地点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受理地点:
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1号楼、3号楼。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公安热线:962110 周一至周五 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