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车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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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
时间:2007年07月03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浏览:

一、办事条件

(一)凡达到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符合申领机动车牌证规定和国家标准的机动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十八)有关说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副联原件;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需提供其他任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六)《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填表前请仔细阅读申请表背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

(八)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九)机动车标准照片二张;

(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以及出厂或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或者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十天);

(十一)办理警车注册登记需提交《警车号牌审批表》;

(十二)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三、办理程序

(一)拍摄机动车标准照片,将照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到2号楼12号窗口交验机动车。

(二)车辆认定后,在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到2号楼1-10号登记审核窗口(进口车到2号楼8-10号窗口)提交上述材料进行申请注册登记。

符合保留原号条件并且申请保留原号的,直接在登记审核窗口申请。

(三)到1号楼大厅等待选号。大屏幕显示《排队叫号凭证》号码后,持《排队叫号凭证》到自助选号区选号(六选一)。号牌种类符合自编号牌号码的,可选择到自编号牌选号区选[详见《(十七)选号操作程序简介》]。自编号牌领取方式有二种:1、自行领取(A、到车管所领取;B、到上海沪公交通标志厂领取);2、邮政快递。请在自编号牌选号过程中确认号牌领取方式及是否需要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为十五日的辖区内临时行驶车号牌)。选号完毕并确认后,凭《号牌领取通知书》到44-46号窗口付牌证费。

保留原号受理成功的,到1号楼21-23号窗口等待领取《发牌通知单》,到1号楼44-46号窗口付牌证费。

(四)自助选号(六选一)的,凭缴费凭证和《号牌领取通知书》到1号楼18-19号窗口等待叫号,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材料。

(五)保留原号和自编号牌号码的,凭缴费凭证和《号牌领取通知书》到1号楼25-26号窗口等待叫号,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材料。

(六)领取保留原号号牌和自编号牌有二种选择方法:

1、三个工作日后,凭《号牌领取通知书》和号牌缴费凭证,自行到车管所1号楼20号窗口领取或到沪公交通标志厂领取(上海市长逸路250号,56441915)。

2、邮政服务领取,到1号楼大厅42号窗口办理邮政快递号牌手续,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凭《邮政快递详情单》(用户联)和《号牌领取通知书》领取,快递费用为人民币10.5元,在号牌送达后收取。邮政服务公司电话:6540000062877777

四、收费标准

牌照费:汽车100/副;低速货车40/副;摩托车70/副;挂车50/块?沪价费[2004]66号;

机动车行驶证:15/  沪价费[2004]66号;

机动车登记证书:10/  沪价费[2004]66号;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5/  沪价费[2004]66号。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405号)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8102号)

六、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车管所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周六9:00-17:00(全天不办理进口车注册登记)

受理地点:

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2号楼、1号楼。

(二)环保公告确认请到上海市环保局污控处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

受理地点:大沽路1001219  电话:23115658

八、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公安热线:962110   周一至周五  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