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1、申请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中规定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及身体条件(详见告知单十四);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1)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2)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3)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本市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4)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临时进入内地需驾驶机动车的;
(5)与中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部门:
(1)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其自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的,应当于入境后二日内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2)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租赁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4、有关准驾车型的规定: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还应当与其自带机动车车型一致;驾驶租赁本市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1)境外机动车驾驶人以前的入境记录中,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应当在处理完毕后再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2)境外机动车驾驶人以前的入境记录中,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领取地点:车管所驾驶员考试科办证窗口);
2、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3、入出境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详见告知单十四);
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指定翻译服务地点:
(1)上海外国语大学翻译总公司:赤峰路573号,电话:65362032;
(2)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上海市北京西路1277号国旅大厦1607室(西康路口),电话:63218568、63239910;
5、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复印件;
6、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及复印件,或者提交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7、驾驶租赁本市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和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8、数码照片。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驾驶员考试科受理窗口办理持境外(含港、澳、台)驾驶证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手续。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07]58号)
五、办结时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后,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六、受理时间、地点: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2、受理地点和咨询电话:
受理地点:车辆管理所驾驶员考试科(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 )
咨询电话:64881842
七、监督(投诉)电话:
公安热线:962110 周一至周五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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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二00九年四月 |